青海省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全省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二章 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应当坚决服从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加强对本地区政法工作的领导。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相关职责任务,与政法单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第四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健全落实对本地区政法工作领导责任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政法领域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机制,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健全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推进反分裂反恐怖斗争,遏制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三)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健全以平安建设工作机制为平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邪教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力量,组织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反邪教工作。
(四)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健全完善对政法单位的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责分工,优化监督机构和职能,督促政法单位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六)健全执法司法保障工作机制,按照中央政法领域改革方案要求,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政法干警依法履职保障制度,推动创新政法干警干事创业激励机制,督促改善执法司法条件。
(七)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其他机制。
第五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根据《条例》规定,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熟悉了解政法干部的优势,支持其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组织部门向上一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推荐干部建议人选时,应当事先听取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意见。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的任免,地方党委必须事先征求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副书记的任免在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的同时,抄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配合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对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了解、综合分析、年度考核等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协助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合同级组织部做好政法单位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党委政法委加强对政法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会同党委组织部门、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共同做好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强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和推进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单位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政法单位的纪检监督工作。
第七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应当加强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建立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保障体系,赋予基层政法单位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职权,选好配强基层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充实基层政法工作力量。
第三章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八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和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党委政法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若干组成,书记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由政法单位、武警部队主要负责同志及军(分)区(武装部)相关负责同志兼任。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由乡镇(街道)不是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协调基层政法单位,推动落实政法工作。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的任免应抄送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九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履行职责任务的工作制度:
(一)健全完善政治轮训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政法干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打牢高举旗帜、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学习鉴定作为日常了解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
(二)健全完善重大事项协调制度,组织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区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推进落实维护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和全面依法治省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
(三)健全完善党建指导制度,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有机衔接,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健全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强对政法工作督查指导,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