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员权,它是一种什么属性的权利?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或者说两种都不是?
社员权的属性有争议,一说认为是混合权利,另外一个学说是独立权利。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现在的学说主要有权利说和地位说:民法大师王利明先生认为,“社员权是指在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的章程而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洪逊欣先生认为,社员权实乃一种社员地位,“社团法人之社员,对于社团,固然有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之资格,但此种资格,与其谓为独立之权利,毋宁解为仅系社员之法律上地位而已。”
“论者有谓,社员权既非人格权,亦非身份权,乃特殊之权利,为一种法律上之地位。”
但是,持社员地位说的学者相对较少。应当说,权利说与地位说本质上并无不同,只不过权利说强调社员所享有的权利,而地位说强调社员在社团中的地位罢了。
如果脱离社员地位,则无社员权利可言;同样,强调社员地位,也不能忽视社员权利,否则此种地位毫无意义。
混合权利说不够精确,社员对社团的权利义务,没有说明是依社员地位产生的,容易与社员和社团之间发生的普通的民事关系相混淆。@@@@@@@@@@@社员权到底为何物?
在民商法领域,还从未见过学者们在某一权利上存在如此大的争议 。
社员权,仿佛成了一座迷宫,人们难以看清其本质。关于社员权,学界存在很多认识,如认为社员权属于单一权利,并非集合体权利。
有人认为社员权是一种特殊独立之身份权。
更有甚者,把社员权解为人格权。
部分学者认为社员权是相对权,因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社团。近来,也有学者把社员权看作是无形财产权。等等。个人认为比较科学的一种解释是:
(一)社员权是宪法上结社权在私法上的延伸。当然,结社权是公法上的权利,而社员权属于私权。
(二)社员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1,不是人身权:因为,社员权只与社员资格相联系而与社员个人的人身无关,所以不能以之为人身权或身份权。
对于社员权身份权说和社员权人格权说,胡俊先生有精彩批驳,“不知民法所谓身份权与亲属权同义,专指亲属法上之身份上权利而言,社员权之非身份权,似无待论。
至于人格权则为维持权利人人格之权利,与权利人其人有不可分离之关系,社员权则系因社员资格而取得丧失,与社员之人格无涉;社员纵经开除退社,亦与其人格权无妨碍。解为人格权,宁非大谬!”
2,不是财产权:对于社员权与财产权的差异,我们暂且不考虑非营利社团社员的社员权,即便是营利社团社员的社员权,也非财产权所能囊括。社员权与物权有别,因为社团对社员的全部出资及其孳息享有实定法上的所有权;社员权亦非债权,因为债权是由交易法或行为法所规定的。社员权无形财产权说实质上是社员权财产权说的变异,不具科学性。
社员权通过对其他权利特有属性的兼容并收,铸造了自身独立的品格。
不但如此,财产权一般只能为法律所明文规定,而社员权则可以基于社团章程的规定取得,即“章定社员权”。
(三)社员权是一类民事权利的总称。这种社员权或股权,除具有财产上请求权(如股息红利)外,尚有身分法上的请求权(出席开会讨论及表决权)或其他特殊的权利(诉讼权等),统称为社员权或股权,以表示社员或股东的地位。
(四)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具有专属性。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社员只是社团的一分子。所以社员权与前面的各种权利不同,不是个人法上的权利,而是团体法上的权利。除由法律规定的外,由该团体(社团)的章程去规定。 同时,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可以随社员资格的移转而移转,一般不能继承。(五)社员权是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对外它是绝对权,对内它是相对权。(六)社员权是包含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具有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七)社员权具有自我保护和救济的法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