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不存在认定不认定,任何合法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一家冠以“科技”的企业而不会受到干预或否决。需要认定的是“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地方政府,如省、市认定的,最高级别的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标准,各地方的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统一的认定标准。
科技企业认定标准:(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科技型企业产品领域范围: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和节能、环境保护及其他高技术领域、农业专利产品(新品种、新成果)等。
(三)必须是依法在本区办理纳税登记的企业。
(四)有一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额的4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认定程序
(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各镇(乡)、街道和主管部门认定,区科技局抽查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向各自的各镇(乡)、街道科委提出认定申请,经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上报区科技局。
(四)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辖区内申报的企业进行抽查,分批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五)区科技局对企业上报后专家(中介机构)的认定结果,一个月内在各区区电子政务网上公布,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区科技局通知各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六)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区科技局发文公告,认定为该区科技型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