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的无独第三人和有独第三人的区别?
民诉中的无独第三人和有独第三人主要有五点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地位根据案件的情况有所不同。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当事人,理由是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体系上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原告、被告规定在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中,可以说我国立法是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当事人,主要是因为无论如何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能像原告一样有权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也不能像被告一样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反诉,类似的情况在国外也不叫当事人,而称为准当事人或从当事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不确定的当事人,如果他在判决中承担义务就是当事人,如不承担义务就不是当事人。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于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已经没有争议。而对于辅助参加型第三人如何理解其地位,理论界仍有争议。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导致缺席判决。
5、处理的结果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结果要么是享有权利,要么是承担义务,要么是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结果按个案的不同有不承担责任,也有的承担责任。
拓展资料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
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且不限于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法院可以准许。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根据
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3、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
起诉。
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
参加之诉的原告。
5、本诉与参加之诉的关系
有独三撤诉,不影响本诉的进行;
本诉中的原告撤诉,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及其识别
参加诉讼的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代位权诉讼,合同转让纠纷。
参加诉讼的方式:依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法院审查决定。
即原告仅享有申请权,法院享有最终的审查决定权。
2、无独三诉讼权利的有限性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所有的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无权提出反诉。
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否有上诉权,是否有调解书的签收同意权,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3、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常见情形
代位权诉讼(三角债);
撤销权诉讼;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因连环合同引发的诉讼);
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引起债权人反诉的情形;
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若原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若原用人单位起诉新用人单位,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受害人诉制造者或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可以另案起诉责任人,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无独三。
4、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参加之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
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其他法院管辖的;
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法院起诉的;
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案外人;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之外的人,有证据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
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参考资料:
内蒙古兴和县人民法院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