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流程?
1.合营中方基本情况,包括中方合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合营目的,要着重说明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合营外方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范围和规模,要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内外需求和生产情况,以及产品的主要销售地区。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1、合资各方签订合资、合作意向书;
2、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企业去行政大厅办;
4、合同、章程备案(商务部门),企业原在外管科备案,现改为在行政大厅备案;
5、工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
6、办理企业代码证(技术监督部门);
7、开立外汇账户(有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8、税务登记(国税、地税),外汇、财政、海关等部门备案。
注:5-8项需要协调的原来由外管科出面协调办理,现改为行政大厅人员出面协调办理。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设立企业的申请表(到商务部门领取填写);
2、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意见(原件,仅限于限制类项目);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及其附件、《章程》(双方正式有效签字的原件);独资企业只需章程。
5、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6、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7、投资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委派书及中方董事个人简历(原件);
8、当地水、电、环保、土地部门证明(原件);
9、注册地和生产场地证明;
10、进口设备清单;
11、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12、如有授权代表,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13、其他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1-13项材料以后均由行政大厅人员审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