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积金缴费基数和实际工资不一致,该怎么办?
单位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是根据上一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来决定的,如果和实际工资不一致,建议先和单位协商按照自己的年平均工资来调整公积金基数。如协商不成,可以走维权途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员工的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来缴纳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1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3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您可以参照以上的说明自行估算您的缴存基数,若无法确定的,建议与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核实。 经确定后存在少缴情况的,那么您可以先与单位商量补缴事宜,若单位不补缴的,您可以到你们单位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投诉,联系方式:http:www.shgjj.comhtmlslwdqxglbindex.html;另外,目前住房公积金网上已经开通了网上信访和维权专栏,您也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网上直接投诉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事宜,见链接http:www.shgjj.comstaticwqzlindex.htm维权投诉证明材料:您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退工通知单、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和被投诉单位支付您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工资签收条或工资明细、工资卡(或折)明细、缴交社保费工资基数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具体的材料建议您可以直接咨询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另外,对于单位的欠缴或少缴行为进行投诉,没有追溯时限。
一般情况下,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均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存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纳。并将单位和职工本人所缴存的公积金全部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职工购房的长期储金。
用人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职工“实际工资”不一致,首先要排除的是,这“实际工资”不是本年度的,如果把本年度工资水平作比较,那肯定和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一致。除非是参加工作的第一年,则以职工年度内职工月工资收入为缴存基数。
如果排除了“实际工资”不是年度内的,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负担,通过降低公积金缴存基数,企业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然相应减少。企业的行为就是属于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经核实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当地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予以立案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职能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并对用人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我们要明确单位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是按照什么规定来执行的。
一般来说,一些企业为了省钱,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职工缴纳社保、公积金。
其实公积金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的,从5%~12%。如果选择12%的比例2000元基数,和选择5%比例4800元基数相关待遇是一样的。每月都需要缴纳240元。
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实际上都是按照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实际上,但很多单位每月的工资都是在不停变化的,比如请假和考核奖。实际上我们在计算职工的缴费基数的时候,都应当按照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值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相应年度累计工资总额是48,000元,月均值就是4000元。注意工资总额是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包含了社保、公积金、年终奖、加班费在内的应发工资的月均值。
所以,我们一定要准确计算本人的缴费基数,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真正的缴费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向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维权。社保的话,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稽核部门投诉维权。
你好,这个的话具体你可以咨询你们的人力部门,但是一般的公积金缴款基数都是按照上一年度的的平均收益作为基数来缴存的哟,跟现在目前的缴存基数不符合是很正常的哟。因为咱们人力部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都是按照上一年度你总收益的平均收益来核定的,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