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世纪80年代基本法起草至今,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规定从来都是清晰和明确的,不存在灰色地带,那就是实行“行政主导”,而不是“三权分立”。
从基本法立法原意看,“行政主导”是香港特区政制设计的突出思想。从基本法起草过程看,“行政主导”这一原则从一开始就已确立。在30多年前起草基本法时,中央明确提出,要借鉴香港原有行之有效的制度,更好地维护香港社会稳定和整体利益,这其中就包括港英时代“行政主导”的管治模式。邓小平先生1987年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专门就香港不照搬西方的一套、不适宜搞“三权分立”,讲了一段很重要的话。作为“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者,邓公的这一思想成为基本法起草的重要原则。
从基本法条文看,“行政主导”有坚实的法律依据。基本法中有20多处体现了行政主导的原则。比如,基本法第43条和第60条明确规定,行政长官不仅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也是特区的首长。行政长官代表特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一代表”“双首长”和“双负责”,集中体现了行政长官在特区政治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和特殊重要性。为确保行政主导,基本法还赋予行政长官相应权力,比如,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於特区的其他法律;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任命公职人员、各级法官;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长官通过行使这些权力发挥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主导作用。
从“一国两制”实践看,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是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最大特征。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不直接介入特区政府的日常管理。中央对香港的治理,主要是通过行政长官在整个政治体制中处於核心位置,行政管理权在三权配置中居於主导地位来实现。即便特区内部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置”架构,相互也有配合制衡关係,保有司法独立,但并不代表三种权力对等,更不能说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体制。
总体来看,香港的政治体制如要完整表述,应该为“行政主导,三权分置,司法独立,行政长官向中央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