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在行政会计账务上的核算科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2014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从广义的角度上将 职工薪酬定义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 或补偿”。也就是说从性质上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都属于职工薪酬,从而构成企业对职工的一项“负债一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下按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包括“工资” “职工福利费”“社 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等。其中“应付职工薪 酬一工资”科目核算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等,这个科目(或“应付工资”)在工资 发放、分配的核算中,起到了归集和分配工资总额的作用。
该科目每月贷方发生额, 企业一般作为提取工会经费的依据。在要求企业行政依法计提工会经费时,要注意“应付职工薪酬一工资”科目核算 的内容并不全面,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定义,有一部分工资性质的支出没 有通过该科目核算。财政部2009年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中规定原职工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货币性补贴,纳入“工资”核算内容;原来 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属于工资性质的支出项目,调整到“工资”科目,会计核 算的调整加大了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税务部门和工会财务人员在进行工会 经费拨缴检查时’要注意以下几个会计科目是否有属于工作性质的内容:―、企业以实物(自产品)代替应给职工发放的工资,在“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核算,这是实物形式的劳动报酬,应纳入工资总额。
如果企业以自产品(或外购商品) 作为福利提供给职工,不属于工资总额内容。二、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团福利部门,如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师、医务 所、托儿所、疗养院和集体宿舍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在“应付职工薪酬一职工福 利”科目核算,这些人同样是企业的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 定,其工资应纳入工资总额。
三、 还要注意有的企业通过“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奖励后,直接支付给职工,而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将管理部和销售人员的奖金通过“管理部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这些属于工资报酬性质,都要纳 入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的, 而不是所得税条例中所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是指工会经费拨付到工会,并取 得工会经费专用收据(一些地方实行税务代收的,以税票为扣除依据)为依据,这是 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为税前扣除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