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临时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相片。
2、在本地区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
3、其他需要的证件及资料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居住证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可以参照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1、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3、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4、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5、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6、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第九条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领取《昆明市临时居住证》:(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二)近期半寸免冠照片两张;(三)居住处所证明材料。18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当交验《婚育证明》;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应当出示子女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携带未满7周岁儿童的,还应当出示预防接种证明材料。第十条 流动人口具备下列条件,仍拟在本市居住的,可以自《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领《昆明市居住证》:(一)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二)在本市有稳定工作。流动人口不具备前款申领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当对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
扩展资料《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享有以下公共服务:(一)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除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共服务外,在本市还享有以下公共服务:(一)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二)办理一孩生育手续;(三)享受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四)经市政府确定的可以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