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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费标准?

156****7590
供电企业
提问时间:2022-10-14 02: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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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2个
杨宏宇
杨宏宇
从业5年
代发律师函劳动纠纷
所在地区:阳江市
咨询解答:463
咨询TA

转供电又称委托转供电,是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国防军工用户、临时用电除外),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供电人、转供人和被转供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转供电合同,并在合同中将供电方式、容量、期限、电价、责权等进行详细约定。转供区域内的客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


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

2022-10-14 04:35:19
伍荟霖
伍荟霖
从业5年
国际专利申请专利撰写
所在地区:榕江县
咨询解答:175
咨询TA

一、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

(一)对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吉省价格〔2012〕157号)要求,对“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按居民合表价格0.5424元/千瓦时收取,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二)对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按以下方式结算电费:

1.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安装费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2.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企业按照如下电费结算方式收取:

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目录电价+峰谷电价差额)×(1+线损率)×用户用电量×95%(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电费5%政策)

目录电价按我省公布的现行目录电价执行。

峰谷电价差额按转供电主体每月向供电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平均每度购电价格-终端用户目录电价计取。平均每度购电价格=供电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金额)÷对应电量。

线损是指转供电过程中由于线路传输产生损耗,导致转供电主体售电量小于购电量而造成的损失。线损率是指售电量与购电量的比值,其公式为:(购电量-售电量)/购电量×100%。线损率由转供电主体根据每月线损情况进行据实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0%的由转供电主体承担,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除峰谷电价差额和线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与电量相挂钩其他费用。

(三)终端用户采用预购电卡表(或网络表)的,按该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向电网购电平均价格(计算公式同上)为标准,计算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费÷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购电平均价格。转供电主体不得强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购电金额(电量)。

(四)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施用电费用应由转供电主体自主承担,运行服务费用(含公共照明、绿化、景观、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量挂钩捆绑收取。

(五)转供电主体要落实好转供电环节收费及有关政策公示制度,全面系统告知终端用户,实行“阳光收费”。转供电主体应在每月结算电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月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峰平谷电量电价、电费总金额、平均电价水平、损耗率、实际损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二、其他要求

各转供电主体单位特别是新增转供电主体企业,要对本单位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如发现乱收费、乱加价问题,立即整改,将多收的费用及时退还用户。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对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乱加价、多收电费等问题严肃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转供电主体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向各有关部门推送,实施联合惩戒。

三、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2-10-14 04: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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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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