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认定了坦白的话,当庭自愿认罪就不再减了。全部退赔赃款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初犯偶犯并不减。
量刑的方法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一边判刑确定具体刑法时间的方法是先假设没有任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和加重、从重的情形,根据情节的轻重量刑,然后依据其有的加重或减轻刑法的事由或加或减去相应的年限,最后得出具体的刑罚时间。
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这是法庭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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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绝对确定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之中,对某种罪或者具备某种情节的犯罪,只规定了单一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司法机关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立法方式过于机械和死板,不利于刑罚个别化、同犯罪作斗争,现很少有国家采用了。
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任何一个具体犯罪只规定一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仍然有个别条文针对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了绝对确定的单一的死刑。
(二)绝对不确定法定刑,是指在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罪只笼统地规定“依法制裁”、“追究刑事责任”,却未具体规定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幅度。这种立法方式,因为赋予了审判人员过于宽泛的裁量刑罚权力,不利于适用法律的统一,所以现各国也基本不用。
要看案情。法院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可判三年以下,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的,可以判缓刑。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刑标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不过对于可能判处3~7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孕妇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有可能被监外执行。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罪犯的不同: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执行条件不同:监外执行关押中出现有碍关押执行的情况,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撤销条件不同: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4、附加条件不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刑标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不过对于可能判处3~7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孕妇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有可能被监外执行。
3到7年的量刑标准是属于轻型犯量刑标准,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十年以上属于重刑犯,所以3至7的量刑标准,不属于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