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
以前不扣分,新规后要扣分的违章;
1、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扣6分罚款150元;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扣3分罚款150元;
3、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扣3分 罚款200元;
4、违反禁令标线指示的扣3分 罚款200元;
5、逆向行驶的扣2分 罚款100元;
6、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扣3分罚款200元.
最新交通新规扣分标准
一、扣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这其中包括了夜晚不开车灯、不正确使用远光灯、不正确使用雾灯等严重影响自己和其他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
会车时,必须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侧向间距。
一般情况下的会车,须遵守下列规则:空车让重车,单车让拖挂货车,大车让小车,货车让客车,教练车让其他车辆,普通车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扣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4、未系安全带
5、“加塞”行为扣2分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三、扣3分:
1、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从2021年开始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将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2、超速20%以下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3、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4、驾驶营运客车超载未达2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5、驾驶货车载物超载未达3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6、驾驶机动车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时速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年检)
四、扣6分: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这一条主要说的是由于侥幸心理导致的闯红灯行为,过去是扣除3分,从2021年开始升级为扣除6分。
2、货车超载(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额定载重量30%以上的车辆,或违反规定载客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3、营运车辆超载未超过20%(由扣2分调整为扣6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4、高速公路超速未达到2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5、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将受到此处罚。
6、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五、扣12分:
1、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3、酒后驾车扣证6个月,处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5、未悬挂或者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物随号牌等违法行为。
新交规对由亲属代扣分规定
禁止代扣分
严禁代扣分,由于驾照代扣分存在不实处罚、利益交易等现象,从2017年开始代扣分是需要提供照片和身份证了,9月份开始交警部门将对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升级,一辆车的违章最多只能用三本驾照来进行扣分,并且在扣分时需要出示被抓拍人的身份证,一旦发现代替扣分并存在利益交易的情况,驾驶证将立即暂扣6个月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之前的代扣分可行是因为目前的违章拍摄技术尚未达到能够清楚拍摄驾驶人面貌的程度,代扣分本来就是违法行为,谁驾驶违章就应该谁被扣分罚款。随着违章拍摄技术的提升,驾照分交易在不久的将来将成为历史
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今天起开始执行。这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涉及购票、改签、乘车等多个方面。其中,儿童免票标准提高、非动车组车票迟到作废等车票改签条款的变化涉及亿万铁路旅客,因而备受关注。
新规1
1.2米至1.5米儿童可享受半价票
根据铁路新规,原来儿童半价票是身高1.1米至1.4米的儿童可购买,现在是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可购买。这项调整将使更多孩子享受到优惠。
现在孩子身体发育提前,有的才五六岁,身高就超过了1.2米。此前,公交、地铁的儿童免票标准已提高10厘米,铁路将根据新规对火车站和铁路列车的身高检测线进行调整。目前正在生产的京沪高铁列车,车门边的身高检测线就已经按1.2米至1.5米的新标准设定。
需要注意的是,铁路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但铁路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至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声音:半价票限高
车站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实儿童火车票的标准在2008年12月提高过一次,当时铁道部下发《关于调整儿童票身高的通知》,将儿童半价票由1.4米提高到1.5米。但那次没有将免票线由1.1米提高到1.2米。这次执行新规,才又把免票线的高度提升了10厘米。
新规2
非动车组车票开车后不能退票或改签
根据新规第34条的内容,普通列车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这意味着,如果旅客赶不上普通列车,车票将作废。因为铁路退票规定此次未作调整,旅客必须在开车前退票,并收取20%退票费。一旦未赶上列车,旅客将无退票可能性,只有动车组车票可以开车后办理改签,普通列车车票无法退票无法改签只能成为废纸。
对于动车组列车的车票,新规规定,如果没有赶上动车组列车,车票并不作废,还可以去办理改签手续,而且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的限制。新规特别提出,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行决定。所谓直达票,就是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根据新规定,直达票旅客中途下车,车票也将作废。过去的规定是:乘坐普通旅客列车中途下车在有效期内可以办理中转签证手续。而从今天开始,除非是因为伤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乘车的,可以经站车证实可按规定退票,否则其他情况直达票中途下车的话,车票将会失效。
2021年版新客规工作细则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订本细则。第二条除另有要求者外,本细则适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和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其它铁路。第三条《客规》内定义用语意义适适用于本细则。第四条客运行业站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企业,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要求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
新客规都有哪些重要变化
一、优化客运许可。
·取消许可条件中的车辆客位数要求,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客车车型;
·将“途经路线”由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事项,放开日发班次上限,允许在不低于车辆类型等级前提下调配车辆,释放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将“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调整为“客运班线经营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二、简化客运经营许可材料。
·明确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相对人申请程序,缩短许可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对于可通过部门共享、内部核查获取的信息及企业章程等无直接关联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将客运经营许可中的站点方案和聘用驾驶员调整为承诺制,便利相对人;
·强化对承诺事项检查和违法处置力度,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三、提升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允许客运班车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区沿途下客,便利旅客出行;
·允许客运站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运站资源;
·调整省内包车强制分类管理制度,授权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省内包车客运是否细分市际、县际、县内管理;
·允许包车客运向下兼容运营,即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分别经营省内、市内、县内包车客运业务;
·将包车客运车辆数量要求适度上调,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四、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取消现行《客规》中的不满足客运许可条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许可资质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经营者延续经营优先许可等制度;
·进一步明确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许可。
五、规范客运定制服务。
·明确从事定制客运需先取得班线经营许可,定制客运车辆核定人数在7人以上;
·在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等方面给予定制客运车辆更大的灵活度;
·增加对从事定制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的义务规定及监管要求。
六、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明确了农村客运公益属性及城乡客运一体化要求;
·对农村客运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农村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无需进站发班。
七、强化客运安全监管。
·鉴于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运距远、运营时间长、途经路况复杂,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要求在准入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针对行李舱载货风险高、隐患大的实际,明确货物安检、装载规范等要求,提升客车载货安全监管水平;
·增加发车前安全告知、行李物品安检、包车运次时限等措施和要求,确保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