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户口已迁出,土地确权是怎么处理的?
最近一个中共中央国务院政策二轮土地到期继续一个三十年不变,理解为承包土地不做调整,不允许什么村集体收回承包土地。更没有什么集体成员一说,继承土地经营权,于继承者户口在何方没任何关系,况切户口迁城,承包土地不能收回,还应保护其在农村合法权力,如村委选举权,不能臆想一些规定。
迁出户口,应于本地户口一样,拿承包合同对土地进行确权。
对于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土地确权,而公民户口已迁出是无法享受确权。户籍改革以后,明确对于原属于当地的户籍公民是可以合法享受当地的土地确权,而对于户口在户籍改革之前已经办理了迁出的公民,视为放弃公民在当地相关的政策是不能享受的。若公民觉得当地村委会相关文件有问题,可以到房管局等机构进行咨询了解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需要根据迁出的地区来判断是否还有确权的资格,没有转为非农户的话还是可以保留承包权。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