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合理划分货物销售收入和建筑业劳务收入。
收入的划分要具有公允性,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价相比,不出现明显异常。如果不合理划分收入,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而建筑业劳务收入明显偏高,实际的结果往往是按照偏高的营业收入缴纳了营业税后,又被国税机关因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七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销售价格进行核定,补缴增值税税款,同时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建筑业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纳税人在从事建筑业劳务时,经常使用一些辅助材料、工具或者设备。例如安装门窗时,需要使用胶水、螺钉、打孔枪等材料工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是须提供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货物销售和劳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如果没有按要求提供证明是自产货物,税务机关会作为混合销售按照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判断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一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合理划分货物销售收入和建筑业劳务收入。收入的划分要具有公允性,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价相比,不出现明显异常。如果不合理划分收入,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而建筑业劳务收入明显偏高,实际的结果往往是按照偏高的营业收入缴纳了营业税后,又被国税机关因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销售价格进行核定,补缴增值税税款,同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建筑业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纳税人在从事建筑业劳务时,经常使用一些辅助材料、工具或者设备。例如安装门窗时,需要使用胶水、螺钉、打孔枪等材料工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是须提供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货物销售和劳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如果没有按要求提供证明是自产货物,税务机关会作为混合销售按照增值税、营业税相关条例及细则规定,判断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特别纳税调整的涉税风险
风险1:跨境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依然是国际税收风险管理中的重点
6号公告已明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外关联交易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及一般反避税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但跨境关联交易仍是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中重点关注的最主要方面。
1.各类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否遵从了独立交易定价原则,或与该原则不相符或甚至相悖离;
2.集团内各关联方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收付不符合受益性要求,或与接受方经济利益的提升不相匹配;
3.各关联方的利润水平与其所执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未注重集团价值链的合理分析;
4.跨境业务重组、离岸架构设计等重大事项之交易架构的形式安排与跨境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不相符;
5.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之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所披露的信息与集团整个转让定价政策不一致等。
风险2:跨境关联交易合规要求提升产生新的风险
6号公告在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理念和原则要求上都有新的提升,对下述问题将产生直接的合规影响。
1.充分考虑中国“地域特殊因素”对利润贡献的影响。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一直强调要考虑跨境关联交易中的“地域特殊性因素”对交易利润产生的影响,并且已经将“地域特殊因素”明确为同期资料之本地文档中需要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对于一些较为特殊行业,如汽车、奢侈品行业等,缺乏必要的“地域特殊性因素”对交易价格或交易利润的影响说明或量化分析,将会引发税务机关的质疑。
2.依据集团内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情况,没有合理匹配各方自身的价值贡献和利润,尤其是集团内在关联各方人为分配集团利润,造成集团内各成员实体的经营中资金投入、人员投入、资产使用、营业收入与各方利润严重不相匹配。
3.境内关联方在无形资产研发上的高度参与,后续价值提升上作出的贡献,付出本土化维护、提升、推广的大量成本而不能参与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收益分享。
4.对境外关联方进行大额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和劳务费支付要与对接受方带来的经济利益和受益情况不相匹配。
风险3:纳税人不重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突出事项的风险
1.纳税人利润水平明显偏低,与其所处行业和集团内地位明显不相匹配;
2.集团在境内外的社会形象、价值创造和境内税收贡献不相匹配;
3.中国本土研发团队接受境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的无形资产研发委托,仅仅收取成本加成费用,境内企业对研发成果没有控制、支配、使用、受益的权力;
4.长期向境外关联方分摊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而没有对应的业务实质存在;
5.境内企业仅为集团内单一的制造加工企业,或整个集团内制造加工业务均在中国境内,境内企业在全球利润中所占份额与加工企业使用的资产、加工装备水平、人员技术水平、加工技术难度等不相匹配;
6.中国境内企业围绕外国企业在境内业务开展提供了后续的价值创造,例如无形资产使用中的技术更新改造、外国品牌在中国境内的宣传推广、无形资产价值的维护、使用、推广等,但境内企业作出贡献而不参与价值创造的利益分享;
纳税人应该如何应对风险?
第一,合理做账报税,根据实际情况抵减税款!
第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该合理规划货物销售收入和建筑业劳务收入。收入的规划要具有公允性,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价相比,不要出现明显异常!
第三,建筑业劳务相应的进账税金不能抵扣。
第四,建立健全防范税务风险意识,加强税务培训,培养专业人才。
第五,及时获取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
第六,有效识别税务风险,定期检查账务,查看是否存在账务错误引起的税收错报漏报,定期检查合同,确认印花税是否按时缴纳等!
第七,提高企业税务筹划意识,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政策!
个人观点,不喜勿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