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历史遗留房产证实施细则2021?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为妥善解决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积极稳妥解决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作为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具体行动,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多年积累的信访问题,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集中办理的原则。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的集中办理工作,住建、自然资源、信访、人防、财政、税务、消防、公安、法院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加强联动协作,优化工作程序,推动遗留问题解决。
2.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解忧的原则。结合项目开工时的政策和背景,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确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按当时确定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处理,现行政策从简或优于过去政策的,执行现行政策。
3.坚持以函代证、费证分离、挂账处理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处理遗留问题过程中,应将补办手续与处理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相分离,对不能正常补办手续的项目,可采取“以函代证、费证分离、挂账处理”等形式出具认定意见,同步严肃处理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缴企业所欠税费。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各部门的认定意见,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
(三)适用范围。本方案所指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为我市辖区内2015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存在已入住但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等不动产登记、不能按期回迁安置、无法按期交付使用等问题的住宅项目(包括商住联合体等具有居住属性的房屋)。
二、主要措施
(一)已入住但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等不动产登记项目。对已入住但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等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属地旗县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预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列出办理不动产登记办件清单,并函告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将办理不动产登记办件清单提交属地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提交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1.关于责任主体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直接责任,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建设单位灭失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由属地旗县区政府指定部门办理。
2.关于土地问题。对于以毛地形式出让、至今部分地块仍未拆迁完毕的,由属地旗县区政府拆迁完成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确实不能拆迁的,由属地领导小组认定后,规划部门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对原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未履行土地出让手续建设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履行土地招拍挂等程序。对未履行或已履行土地出让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或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出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认定意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同时由属地领导小组确认补缴金额。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商业、住宅面积比例与土地出让合同有偏差致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由规划部门先行出具认定意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同时由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工程开工时间,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开工时间一年内同一定级范围同用途市场成交最高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建设单位,自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补缴的,只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4-6个月内补缴的,除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外,还要按当年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缴纳拖欠期的土地出让金利息。超过6个月未补缴的,由公安、法院按照现行同一定级范围同用途土地出让金最高标准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并依法处罚。暂时无法追缴的,经属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挂账处理。
3.关于规划问题。未严格执行规划、超出规划容积率建设的,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容积率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的,由规划部门先行出具认定意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同时由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工程开工时间,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开工时间一年内同一定级范围同用途市场成交最高价补缴土地出让金,自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补缴的,只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4-6个月内补缴的,除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外,还要按当年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缴纳拖欠期的土地出让金利息。超过6个月未补缴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评估后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缴并处罚。暂时无法追缴的,经属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挂账处理。规划手续不全的,由规划部门按实际建成情况出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认定意见先予办理,后依法进行处罚。
4.关于工程竣工验收问题。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无法提供工程技术资料履行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属地旗县区政府解决。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但不构成危房的,由属地住建部门先行出具认定意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一定数量的维修保证金,列入该项目的住宅维修资金账户专户管理,缴纳标准由属地住建部门制定。经鉴定构成危房的,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处理。
涉及消防验收的项目,由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技术函,属地住建部门根据技术函出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认定意见。没能达到消防验收标准,业主已入住使用的项目,由属地住建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列入该项目的住宅维修资金账户专户管理,缴纳标准由属地住建部门制定。
涉及人防验收的项目,由人防部门先行出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认定意见。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易地建设或征缴易地建设费。对于未按人防标准建设的项目,由人防管理部门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5.关于税收问题。购房人无法缴纳契税的商品房住宅项目,由申请单位将房屋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购房人凭购房合同或购房收据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事宜。对于既无购房合同(协议)又无购房收据的,由申请单位出具房屋实际产权人证明,并由房产部门参照房屋建成当年周边市场价格确定价格,为税务机关征收契税提供依据。
对于建设单位未办理税务登记(如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非经营户),或者已经注销税务登记,或者非正常户,无法为其提供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提供证明其未办理(已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为销售开发房地产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经营实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开发建设单位领票后应及时向购房人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