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申请临时救助需要什么条件?
一、设定依据
《沈阳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二、受理条件
1.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或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2. 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负 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3. 因疾病、教育、住房等方面的紧急需求,造成生活必 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 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4. 失业或创业失败,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
5. 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 殊困难的;
6. 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三、材料要件
(一)必要要件
1. 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
2. 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 家庭收入、资产及重大支出证明原件;
4. 其他保险、救助、赔偿等有关情况的证明原件;
5. 临时救助情况登记表;
(二)可选要件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残疾等相关 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2. 非领取最低保障金家庭,需要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中心核对授权书。
四、审批(确认)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五、办理流程
社区受理—街道审核—区、县(市)民政局审批
六、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1.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2. 通办方式:全市通办
沈阳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第二条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救急解难、及时有效;属地管理,实名救助;适度救助,全面覆盖;一事一议,分类施救;公平、公正、公开;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保障相结合;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区、县(市)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及指导检查;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督检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配套救助工作;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公益组织做好扶贫帮困、慈善救助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工作;税务部门做好慈善捐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跟踪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款物发放等工作。社区(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宣传引导、入户调查、信息报送和评议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
(一)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和个人。
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
(一)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或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疾病、教育、住房等方面的紧急需求,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四)事业或创业失败,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
(五)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六)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应以发放救助现金为主,确保实名、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发放或分批分期发放。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食品、衣物、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和社会捐赠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县(市)民政部门可根据需求预测,事先采购、储备救助物资。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给予救助金、实物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协助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于需要通过慈善公益组织、企业或个人社会捐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七条临时救助标准
(一)对于遭遇意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一般要同低保标准相衔接;
(二)对于突发的医疗、教育、住房等困难问题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一般要同当地基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标准相衔接;
各区、县(市)政府要统筹考虑居住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分档设置具体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区、县(市)民政部门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对金额较大的临时救助,区、县(市)民政部门应提交区、县(市)政府或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较小金额和较大金额的具体额度由区、县(市)确定。
第八条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村)委员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受理部门指导申请人填写《沈阳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城乡低保、五保、残疾等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要件;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收入、资产及重大支出证明;其他保险、救助、赔偿等有关情况证明。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多次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对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员不予受理。
(二)审核。在社区(村)委员会协助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生活情况及困难程度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基础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过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村)公示,公示不少于3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的,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期限。
(四)发放。救助金应在资金拨付后5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情况特别紧急的,要在资金拨付后由区、县(市)民政局或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