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个月工资什么时候发?
只发基本工资,补发津补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第十三月工资,只是作为一种奖励方式发放 只要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就不是违法。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关于十三个月工资发放有关规定:
1、第十三个月工资属于奖励性工资,201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人社局批准审查后才能发放。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因处分立案审查考核不定等次人员不发放。
3、2013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不发放。6月30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必须发放。
4、全年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三个月人员的不发放。
5、2013年新招聘人员折半发放。
6、人才交流中心重新上岗人员折半发放。
7、离岗休息人员必须发放。
8、2014年第十三个月工资将放入绩效工资总量中,按有关规定发放。
拓展资料
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现已经失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七十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效)第七十四条第四款:“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十三个月工资计税规定: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双薪”即第十三个月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35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