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家庭农场申请条件?
一、总体思路
按照提高小农户、服务小农户、富裕小农户的要求,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小农户稳步扩大规模,开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农户家庭农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目标任务
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力争从2019年至2022年,用四年的时间培育2000家农户家庭农场。
三、培育条件
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自家承包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全职农户或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兼业农户,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农户家庭农场:
1.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中在农场从事劳动生产的人员不少于2人。有常年雇工的,其数量不超过农场经营者家庭在农场中务农的人员数量(临时性雇工不计)。
3.以种植业为主业。主要从事粮食、蔬菜、花卉、果品等农产品生产,有条件的可以兼顾休闲观光、养殖等。自产农产品销售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4.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含5年),且剩余期限不少于2年,并与土地转出方或发包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
5.土地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经营者的生产能力和承受自然、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匹配,规模边际效益较好。从事大田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10-15倍(从事小站稻等鼓励发展作物生产的可适当扩大规模);从事设施农业的占地不低于5亩;以果品生产为主的不低于10亩;种养结合、农旅结合的,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
6.经营者素质较高。农场经营者接受过我市农民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7.具有必需的设施装备。大田生产应当具有与生产相匹配的排灌设施、机耕路等基础设施;设施生产应具有符合生产规模需要的农机、灌溉等基础设施。
8.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财务收支记录和农事作业记录完整。
四、申请流程
达到以上标准的小农户,向镇(乡、街)政府提出申请;镇(乡、街)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备案为农户家庭农场。
五、申报材料
小农户申请成为农户家庭农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或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承包证明材料;
2.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清册或承包合同(复印件);
4.接受过职业农民培训等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
5.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证明材料(含照片);
6.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经营收支记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六、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由小农户创办成为农户家庭农场,采取奖励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具体扶持金额在年度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扶持金额主要用于改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流转土地补贴、应用先进实用的新品种新技术等。
(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财政税收政策,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
(三)项目扶持政策。市、区有关部门应将农户家庭农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之一,凡是适合农户家庭农场承担的各类农业开发项目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应向农户家庭农场倾斜。
(四)金融支持政策。市农业融资担保机构要将农户家庭农场纳入担保服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引导支持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户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农户家庭农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五)培训支持政策。优先对农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开展职业技能和经营管理培训。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督促指导。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小农户创办农户家庭农场指导检查。镇(乡、街)政府负责督促农户家庭农场健全资金使用台账,规范补助资金使用方向,指导农场主或者直接帮助农场主填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二)做好日常管理。农户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户家庭农场的监测,对不符合农户家庭农场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农业农村部门农户家庭农场备案。
(三)强化资金监管。小农户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奖励资金的,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奖励及时有效发放,从事家庭农场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挤占、截留、挪用奖励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