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没有该商品的进项票,有问题吗?
多位专家老师已给出很棒的回答,在各位老师的基础上,紧扣着问题再说几点看法。问题明确的是:是商品购销事项(排除劳务)、目前没有进项票(排除票据时间差)。这样就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有合规发票但无进项,比如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仅从企业税务管理角度看,是没问题的;但从企业经营角度看,企业流转税税负增加,对企业不利,需要改进,应想办法取得专用发票,比如像前面老师讲的税务局代开发票。第二种情形,没有取得合规票据,这就存在很多问题了,简单讲,一是是增值税税负增加;二是,该商品销售成本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企业面临所得税税负增加的风险;第三,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企业面临一定的税务处罚的风险,特别是,该购进事项是适用于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情形的,企业就要面临较重的税务处罚。
非请自来。
不知道如何理解这里的“问题”,即使有,也有大小之分,而且不知道具体情况,更为复杂。
先说开票的问题,“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理解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可能性不大,更多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人),向上述对象销售商品,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发票范围来说,这符合规定。
再来说“进项票”这事。没有该商品的进项票就不好理解,没有“进项发票”与购进业务没有取得任何发票,性质完全不同。不管本题中,销售方是何种增值税纳税人,购进业务没有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该部分“成本”,将会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如果“进项票”,理解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说有没有问题,还得视情形而定。一般的商品流通企业,通常是购进某种商品,对外销售时基本也是该商品。这种情况下,没有“进项税额”相当于没有购进商品,却有商品出售,该商品是凭空而来?恐怕逃不过税控系统的法眼,会有不利后果,是迟早的事。
以上是站在商品流通企业来说的,该行业最大的特点是商品购进与出售一一对应,相应的税额也一一对应。但是,现在行业形式多样,很多销售业务不是简单的购进再卖出。如传统的制造业,通常购进原材料,生产加工出产品,最后才是将产品转为商品对外出售。
如此一来,销售某商品,确实没有该商品的“进项票”,可能有其他(如原材料的购进)业务取得的专用发票。现实中,类似情形在生产型的企业中也很常见,正常生产经营过程,当然不存在问题。
对于本题来说,按个人观点,应该是购进商品没有取得发票,长远来看,弊大于利,存在问题不言而喻。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
增值税发票,是公司或企业销售产品和劳务后,必须要向付款方开具的合法收款凭据,所以发生业务,取得发票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也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虽然业务发生,但发票不能及时取得的情况,那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种情况,商品已验收入库,但是还未销售。
这种情况,相对比较简单,正常的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了,先将采购的商品清点,开入库单入库,然后等发票收到后再进行后期账务处理,就可以了。
第二种情况,商品销售已经发生,但还是还没有完成安装。
这种情况,相当于销售业务没有结束,商品的主要风险没有完全转移,通常要在商品完成安装调试后,购买方才会开具发票,销售过程才算完成,之后,与第一种情况同样做账务处理就好了。
第三种情况,销售已经完工,发票还没有收到。
这种情况,就要与销售方认真沟通,找到没有开票的原因,达成对方的谅解,使对方能尽快开具发票,然后正常入账就行了。
第四种情况,合同已经全部执行完,但对方拒绝或不能开具发票。
这种情况是我们所最不希望遇到的情况,可是在工作中也会遇到,销售已经完成,对方开不出发票,我们没有进项又不行。那么,就只好自己去解决,到税务局缴纳税然后让税局代开发票。做账时就要先暂估入库,票开好后充消前期暂估入库,然后正常入账,就可以了。
OK,这个问题就回答到这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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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是什么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家俱厂购进木材、钢材、油漆,通过生产加工,制造出各种家具。这时,无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没有所销售家具的进项票,但完全可以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又如,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时,除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外,销售没有购进过的商品,则将要被查处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