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发票不见了,要求重开,怎么办?
按规定是要向税局报告,登报声明,然后税局罚款,然后用其他联次复印件入账。
1、普通发票弄丢。 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2、增值税票弄丢。 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28条第2款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不得重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如为非电子发票: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按广东省地税局“粤地税函[2008]473号文”的要求操作,即: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但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如为电子发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遗失网络开具的发票,应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
发票已交取票方的,可由开票方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