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配置公务用车应以生产经营和对外交往接待等工作需要为主要用途, 坚持配置国产车的原则。
2、 企业公务用车配置应根据企业的规模、 产值、 利润、 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合理确定。 公务用车配置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领导班子( 副总经理以上) 人数。 除领导班子公务用车外,企业配置机动工作用车按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套机构、 两个名 称的企业, 按一个企业配车。 兼职的企业领导人由薪酬发放所在企业配车。
3、 企业配置的专门用于项目 建设的车辆, 在项目 竣工验收后应作为新项目 用车, 如本企业无新项目 , 应及时在市级国有企业间合理调剂。 需处置或调剂的工程车辆应报市国资办备案。
4、 企业如发生非政策性亏损、 拖欠职工工资、 未完成企业年度考核目 标任务等情况的, 原则上不准购买、 更换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32万元以内。企业其他负责人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可按照1人1车或多人一车配备,配备标准为排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5万元以内。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参加公务活动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以上;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车辆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继续使用。车辆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企业不得提前更新。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现使用的公务用车,折余价值低于配备标准的应继续使用,高于配备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理。企业购置公务用车时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新购车辆内饰费用控制在购车价的4%以内。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的,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控制在每月3200元以内,其他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控制在每月2800元以内。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在年度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企业不得为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区域内提供公务用车,不得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