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工资总额100元是什么意思啊?
没有克扣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的规定,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费是合法的,这个“工资”是“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加班费也是工资的一种形式。
本案例中一名员工的应发工资为2063.8元(1890合同约定最低工资+173.8一天的加班费), 从其应发工资中代扣社保费320元,实发工资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补足,最终的实发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1890元,合法。
这个问题在现实中难倒了一大批人,甚至包括个别劳动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理解这个问题,需要熟悉《最低工资规定》(劳动部的 北京市的)和《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对每个概念应该有准确的认识,比如: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代扣、社保费、加班费、工资总额、最低工资、缴费基数等。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加班费、不包括有毒有害津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也不包括社保费——注意,社保费在这里好像变成了工资的一个构成项目,不能这样理解。社保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社保费是一个扣除项,这里的意思是在实发工资只有最低工资的情况下时,社保费不能从这里扣。
加班费是工资总额的构成项目之一,加班费也是社保缴费基数的构成之一。在其他项目数额不变的前提下,加班费多,工资总额就越多,即社保缴费基数就多(社保缴费基数是上一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即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加班费和社保费都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项目,但没有哪个法规禁止扣加班费缴纳社保费,《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也没有规定加班费与社保费的关系。
在员工实发工资只有最低工资时,代扣社保费后,员工的实发工资就会低于最低工资,因为社保费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就不能说“加上社保费就够最低工资了”这样的话(在北京市),就只有补足员工低于最低工资的数额,使员工的实发工资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在员工的应发工资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构成时,工资总额就有扣社保费的空间了,代扣社保费后,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仍然要补足,高于最低工资的,照实发就可以了。
最低工资是一条底线,但不能无限放大,北京市规定了社保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中,使北京市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已经比很多省市的多了社保费这部分,如果再加上一个加班费的部分不能扣,《最低工资规定》就等于扩大成了《最低工资和加班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