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都有哪些法律实施?
一、财税类
1、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依据: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内容: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取消360天认证期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3、从事经营的个人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公告还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4、非正常户认定条件从宽、非正常户解除从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内容:
(1)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2)非正常户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
5、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内容:
(1)税务机关: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及罚款、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税款、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2)企业: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应当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6、税务局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内容:纳税人因境外投标、股票等证券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7、起清税无须“配比”欠税及滞纳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内容: 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