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的时候,原告还能向法官提供新的证据吗?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了举证期限就不能再提供了。 但实践中比较混乱,特别是简易程序的案子,一般是可以的。 你直接向审理的法官或书记员询问比较妥当。 法官会明确询问原被告有无新证据提交,并告知举证最后期限,超过此期限不得提交新证据
在开庭的时候原告没有证据,被告可以不回答法官问的问题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内容属于原告举证的范围,且不属于对事实的陈述的,被告有权拒绝回答;否则是应该回答法官的提问的。理由如下: 根据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中,被告举证责任倒置(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应该由被告负责举证。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如果在诉讼中,原告陈述的事实,被告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将被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产生对被告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正式开庭后,原被告都可以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