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协会需要多少注册资金?
协会不是企业,属于社会组织,只要去民政局登记,不要去工商局注册,至于成立大会,应当在完成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以后举办
协会属于社会团体,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没有注册资金,有活动资金。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住所; (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 活动资金; (六) 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首先由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在银行开设独立的验资账户。业务主管单位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发起人的筹备申请后,通知发起人将资金汇人该验资账户。而后,由发起人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