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报销医保?
一、门、急诊就医须知
1、门诊、急诊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中医医院、A类定点医院就医(中医医院无科别限制)。
2、急诊可以到就近的北京市定点医院就医。
3、就医时出示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使用医保专用处方(蓝色),处方要有病情及诊断,急诊使用专用处方或在医保专用处方上必须加盖急诊章,急诊收据也要加盖急诊章。
5、药品外购时,必须有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的“外购章”,同时必须在北京市定点药店购药。
6、处方、收据及明细单要妥善保存不要丢失。
7、参保人员在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后,于当年的申报期内将相关单据报至朝阳人才中心。(急诊留观前7天费用除外)
二、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1、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急诊留观证明、盖有急诊章的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手册》,存档卡,银行对账单。
2、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手册》,存档卡,银行对账单。
3、普通门诊费用,需要提供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存档卡,银行对账单。
4、急诊医疗费用,需要提供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加盖急诊章),急诊诊断证明,存档卡,银行对账单。
5、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诊断证明、《手册》,存档卡,银行对账单。
三、申报日期:
每月1-10日,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申报期,当年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进行申报。
报销类别 参保人员就医类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封顶线
门诊费用 在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1800 70% 2万元
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1800 50%
五、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参保人员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6、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经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3、每年的费用于次年1月10日前进行申报;超过费用结算时间的医疗费用,不再审核支付。
4、如门诊票据丢失,参照2007年66号填写附表1、2后,于次年4月1日至4月20日到医保中心申报。
5、申报并支付的单据一律不提供复印服务,购买商业保险并需要原始单据复印件的参保人员请在向我中心申报单据前复印医疗费用单据。
6、如变更人员信息,或转移申报地点(社保所),请在信息变更后的次月按照新申报地点或信息进行费用申报,请勿在变更个人信息的同时申报费用,避免因系统原因产生退单。
7、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报销相关办法,依据《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办发[2008] 56号文件,各项内容最终解释权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上办理程序如发生变化,请以医保中心办理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