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出去了,能不能不确认收入?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在实践中可以概括为两句话:
一、只要会计确认了收入,无论是否开票,都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
二、只要开了票,无论会计是否确认收入,都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可见,税务是在两头拦堵企业。开票、确认收入、纳税,如果三者能保持一致会计工作最省心。不一致时,每月的纳税申报都需要做调整,需要向税务作解释说明。如开票滞后时,需在增值税申报时通过附表1的“未开票收入”来调整。频繁地做这样的操作,会加大会计对账的工作量,无异于自找麻烦。要做到开票、确认收入、纳税三者一致,并不容易。这是个系统工程,有时受制于现实的无奈,不能简单地在会计核算环节做硬性要求。譬如,有的客户要求开具发票与付款挂钩,收到发票后再付款。这样一来,开发票与确认收入就脱节了。怎么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呢?最好从销售源头布局,在签订合同时把会计的这一意图贯彻进去,在合同中约定在商品交付时同步开票、按完工进度开票。这样做等于在业务前端做了约定,后面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自然就能省事。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在实践中可以概括为两句话:
一、只要会计确认了收入,无论是否开票,都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
二、只要开了票,无论会计是否确认收入,都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可见,税务是在两头拦堵企业。开票、确认收入、纳税,如果三者能保持一致会计工作最省心。不一致时,每月的纳税申报都需要做调整,需要向税务作解释说明。如开票滞后时,需在增值税申报时通过附表1的“未开票收入”来调整。频繁地做这样的操作,会加大会计对账的工作量,无异于自找麻烦。要做到开票、确认收入、纳税三者一致,并不容易。这是个系统工程,有时受制于现实的无奈,不能简单地在会计核算环节做硬性要求。譬如,有的客户要求开具发票与付款挂钩,收到发票后再付款。这样一来,开发票与确认收入就脱节了。怎么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呢?最好从销售源头布局,在签订合同时把会计的这一意图贯彻进去,在合同中约定在商品交付时同步开票、按完工进度开票。这样做等于在业务前端做了约定,后面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自然就能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