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与结算金额不符如何确定收入?
发票与结算金额不符,如何确定收入?
首先,我们要先弄清楚发票金额和结算金额不符的原因,再弄清原因后,再来如何确定收入。
那么,发票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主要有以下3个原因:
(1)存在销售折扣或销售折让。这是指在销售产品销售量较多的情况下,给予对方几个点的销售折扣。这种如果实际要抵减收入时,是需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如果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不能递减收入。那收入是按未扣除折让前的价格确认,发票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的差额,就确认为销售费用等。
(2)存在现金折扣。现金折扣这种现象的存在,是为了能早一点收回货款,而给予对方的货款上一定的折扣。比如10天内收回货款,折让比例10%,10天到30天内收回,折让比例5%,30%以上,没有折让。那这种情况下,收入还是按照发票金额确认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往往发票金额是大于结算金额的,现金折扣的金额就计入财务费用。
(3)货款回收的问题或发出商品的结算问题。有些大型设备,其销售商品时,是有验收安装调试期的。一般不会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也不会立马开票。结算方式及收入的确认都需要参考合同,并不一定是根据发票和结算金额,可能存在分期收款,分期开票,开票也存在滞后等等,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确认为收入。
当然,可能还存在税率影响,销项税的金额大小,是否含税等,都会影响收入的确认。但综上,如果发票金额与结算金额不符,存在时间差好,也可考虑其合理性。
非请自来。
如何确认收入,这事挺热闹,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咱们简单来说说。
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为销售业务所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款,通常情况下,是销售方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
比如,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会计核算上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为100万元,13万元为增值税销项税额,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结算金额为“金额”与“税额”之和,会计为113万元。也就是说,结算金额是发票上“价税合计”的金额,“价税合计”记载为113万元,结算金额同为113万元。
实际工作中,购销业务错综复杂,很多情况下“价税合计”与结算金额不相符。比如我们熟知的销售折扣,销售方给购买方一定现金折扣,购买方享受折扣优惠后,“结算金额”要小于发票上“价税合计”的金额,两者不相符。
类似这情况,“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发票记载的“金额”,现金折扣并不影响收入金额的确定。比如,上例中,销售方作出1%的优惠,结算金额为113*(1-1%)=111.87万元,会计核算上,“主营业务收入”还是100万元。
还有一种情况,也是令销售方最心塞的。是什么?——应收账款。存在拖欠货款情形,销售方能否足额收回“应收账款”不得而知,最终导致“结算金额”少于“价税合计”。
这种情况,实际收回的款项少了,主要会对“应收账款”与“坏账准备”及“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有影响,不影响“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可以说,确认收入与结算金额没有关系,确认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通常是发票上“金额”,与后续如何结算,结算金额多少无关。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