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业务没取得发票,财务出账时,可以用其他类的发票代替吗?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了。
1、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2、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3、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企业和会计都为发票头疼,最典型的就是食堂买菜没有发票,很多企业为了方便员工就餐,开设了职工食堂,食堂从菜市场小贩处购买食材,没有发票如何是好?
食堂虽然是作为辅助核算账务,但其核算仍必须符合国家税法规定,所有的采购活动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否则,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不合规单据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将做所得税应纳税调增处理,并予以处罚。
这就苦了会计和采购员,有的采购员还以为是会计故意刁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采购员直接从商场采购,可以开具发票。但是这样也存在问题,我们都知道,商场的食材相对来说价格比较高,种类有时候不全,而且也不新鲜,从私人小贩处采购又便宜又新鲜,但是没有发票无法入帐啊,很多采购员会去买餐饮发票,但是这又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现在这个问题可以完美解决了,《办法》第九条规定: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你从私人购买的食材,能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最好,如果没有发票,可以提供真实的凭证,有支出的名目,有收款人的信息等,税务局是认可的,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有些业务没取得发票,财务出账时,不可以用其他类的发票代替。如果用其他类的发票入账,属于白条入账行为,是会受到相关处罚的。白条入账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相关规定如下:1、《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11月29日发布)该规章已失效或废止。列示在下面仅供讨论。 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1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