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大产权是什么意思?
购房者既有了《房屋所有权证》,也有了《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合法的进行二手房交易,房屋有质量问题你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可以诉诸司法判决。买的房建在合法的建筑用地上。大产权房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完整的权能。称为大产权房。大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是70年、50年或40年。
方式受让的国有土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居住用地的最高出让年限为70年。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我们生活中经常讨论的问题:7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否可以收回出让地?不收回的情况下,是否能收取土地的使用费?如果收取费用,应该按照哪一标准?
民法典出台后,70年产权新规定
【当前法律规定下,自动续期,无需缴费】
关于是否会被收回的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让的期限届满,除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则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续签土地使用合同。故,即使住宅用地使用期届满,通常也不会被收回。
关于是否要申请续期的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期届满后的续期问题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即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但2007年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住宅建设用地做出了特殊规定,即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住宅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无需申请续期。
关于是否要续交土地使用费的问题:
缴费义务可能源于法定义务,也可能源于约定义务。从法定义务上看,尚无法律规定使用人需要交付土地使用费;而且使用人不构成《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当得利。因为《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这实际是为使用人继续使用房屋项下土地提供了约定理由,从而让使用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从约定义务上看,自动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是否约定了缴纳使用费的义务,按照何种标准缴纳,都是空白的。综上,现行法律规定下,缴纳土地使用费尚无相关依据。
链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
一、 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 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 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未来的趋势,自动续期,预留收费空间】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其中,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民法典》延续了现行法的规定,只是为将来的缴费与否、按照何种标准缴费预留了法律空间。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大家会看到更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落地,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