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可以用作商标和商业广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相关法规规定:(1)《商标法》第十条 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第五十二条规定,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不能作商标和商业广告。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党的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的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商业广告属于商业活动内容,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确实会有损中国共产党的威严,在政治上容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不良影响。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印发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就明确规定,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因此,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也应当认定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禁止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查处。
对不规范使用国旗甚至有损国旗尊严的行为,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应当升挂国旗的机构和场所未按照要求升挂国旗的,由国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国旗,活动举办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导致国旗被随意丢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活动举办地国旗主管部门对活动举办者进行处罚。
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的,由国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