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电视剧侵权问题?
一、影视剧本抄袭的判断标准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标准,指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有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人此前具备了接触权利人作品的条件,则被诉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人应证明该作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即构成侵权。
(一)何为“实质性相似”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保护,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但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通过文字进行表达,如何区分思想与表达是判断剧本是否构成抄袭的难点。一般认为,作品的表达主要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以及体现作者思想、情感的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是创意、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如果受保护的表达构成了实质相似,则可以判断两个作品构成了实质相似。
影视剧本属于文学作品,其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如果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故事发展等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即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将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甚至二次创作的现象,几乎与短视频的快速发展共生共荣。
在短视频平台抖音上,“剪辑”“影视解说”类的账号比比皆是。搜索电视剧《甄嬛传》,第一个显示的账号就将76集的电视剧剪辑为223个短视频发布,内容总播放量达3亿。
在备受年轻用户喜爱的视频平台“bilibili”上,搜索热播剧《觉醒年代》,首先跳出的内容并不是电视剧本身,而是一系列用剧中素材重新剪辑而成的影视解说视频。
用户乐得免费又省力,视频上传者与平台方互利共赢,只有大量影视作品沦为免费的“供养者”。而当影视行业从业者提出版权保护的诉求时,有人反问:短视频只截取了很短的内容,也能算侵权吗?
“把影视作品截下来去传播,超过几分钟可以判定侵权?什么情况下属于侵权?对此不可能存在一个像数学公式那样精确的评判标准,如短于1分钟就不侵权,超过1分钟就必然侵权。”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王迁指出这个问题的复杂之处。
王迁表示,著作权法有规定,为了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可以对作品进行适当地引用,但“适当引用”的判定需要具体分析。“比如对于巴黎圣母院失火的新闻,有电视台引用了电影《巴黎圣母院》中的片段展示历史情况,不构成侵权。但有的电影栏目,主持人介绍30秒,然后播放半小时电影精华片段,会被判定为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解释说,判断对于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遵循“三步检验法”的原则:第一步,只能在特殊情形下作出;第二步,与原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第三步,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判断,短视频平台中对于影视作品的剪辑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合理使用。”赵占领表示。
“基本情节和精华都包含了,就不是‘介绍’而是‘替代’。是否起到了替代性作用,是考虑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因素之一。即便‘适当引用’,也要严格控制比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认为,最新倡议中提出的几项诉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