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吉尼斯记录的条件?
要求
1. 凡向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提出纪录申请者,皆须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真实的。
2. 凡向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提出纪录申请者,皆须同意将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所使用(出版书籍、宣传册、磁带、专题录像和电视转播等),并保证不会产生版权纠纷。
3. 所有试图挑战和创造纪录的个人或单位自己承担挑战和创造纪录的危险,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不承担(无论是声称破纪录者还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尝试所引起的、包括潜在的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
4. “GUINNESS WORLD RECORDS(吉尼斯世界纪录)”一词和星条状的标识为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的商标,其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在全世界受保护,未经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同意,不可擅自使用。
5. 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在没有收到由申请者签署的《挑战纪录协议》之前,不鼓励、不授权、不允许任何挑战纪录的活动的举行;在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同意之前,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与这些活动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授权这些活动的举行。
6. 所有申请材料均不退还。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申报中心提交内容完整详实的《申请表》 (2)申报中心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中、英文“纪录挑战者文件包” (3)申请人阅读“纪录挑战者文件包”,并签署其中的英文《挑战纪录协议》,向申报中心提交该协议原件 (4)申报中心接到《挑战纪录协议》原件后,纪录申请进入申请程序 (5)申请项目初审,申报中心一般4至6周向申请人回复申请项目的“详细规则” (6)申请人按照“纪录挑战者文件包”中的“总规则”和申请项目“详细规则”的要求挑战纪录、准备材料,并签署英文《提供材料协议》;将所需材料和英文《提供材料协议》原件邮寄给申报中心 (7)申报中心接到签署好的英文《提供材料协议》原件和齐全合格的材料后,申请项目进入复审,复审通过后颁发证书。复审、颁证时间视项目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