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到什么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 40 号
各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快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负措施,推动建筑企业复产复工,现就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落实办法,确保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尽快返还。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实行减免措施,切实减轻工资支付记录良好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加快推行金融机构保函,鼓励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四、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对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建筑企业可按本地区规定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现阶段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工作。
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4月9日
响应两部门号召,山西、天津、青岛、河南、甘肃相继发布通知要求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山西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晋人社明电〔2020〕2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5号)精神,有效减轻企业资金负担,推动和支持工程项目复产复工。根据国家人社部、住建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
二、具体措施
(一)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先对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进行核定,缴存企业在2020年7月1日后再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进行缴存。
(二)对于2020年3月20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内新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缴存企业进行返还。
(三)对于已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录入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系统平台运行,能够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支付记录良好的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可按照我省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对工资保证金实行减免。
(四)对于已竣工或完成的工程项目,缴存企业提出返还申请后,要尽快按规定办理返还手续,将工资保证金和利息及时返还缴存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地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有效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减轻项目资金负担,推动项目尽快复工复产,更好地带动农民工就业。
(二)收集成效、及时报送。各地在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注意收集工作成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分别于2020年6月1日前和7月28日前汇总本地区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实施情况并报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
联 系 人:程晓田
联系电话:0351-3181318 13935189626
电子邮箱:sx3181318@163.com
2020年4月23日
天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住建建市函〔2020〕48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做好疫情期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5日《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允许新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本市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良好的下列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近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按约定存款后,乙方为甲方出具开户证明及存款证,并详细记录甲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入账款项、金额和支出情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工资支付。不得用于垫支工程款、材料费等其他用途。此账户不出售支票,只能办理柜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