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要准备什么资料?
新开办企业办税务登记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领取正式营业执照的单位新办税务登记须携带资料(个人合伙企业除外)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个体户没有可以不用提供;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审核后退回);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9)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是否独立核算)证明(总公司出具)。 (注:1、联合办证的一式二份,地税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式一份;2、《税务登记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报并加盖公章,提供证件及资料用A4纸张复印,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 (二)、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承包租赁经营及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四)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5、个人合伙企业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