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开票方已交税金算不算虚开?
拿A品种的进项,开给你B品种的发票,当然是虚开,哪怕拉长开票链条,跟你对接的公司B对B,一路查下来还是虚开。
首先需要明确,交税与否并不是判断虚开的标准。
目前虚开有四种形式:
1、为他人虚开发票
2、为自己虚开发票
3、接受虚开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而判断的标准目前主要看是否保持三流一致,即发票流、资金流、物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涉嫌虚开发票。
举个实例:
A是某大公司,B是A公司在上海的代理商,C从B购买了产品,需要开票。但B不想开票,告诉C说可以由总部A来开票,因为就是代理他们的。这或许是我们常见的。
但从三流一致来看,发票流与资金流,资金流与物流均不一致,因此均步骤虚开发票,三家公司九人要受到相应处罚(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公司负责人)。
增值税发票开票方已交税金算不算虚开?
我理解你说的问题的实质是,增值税发票开票方在自己未发生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发票,并按开具的发票交纳了税金,这种情况下算不算虚开?
我的回答也顺着这个思路回答。
这种情况下开具的已交纳了税金的发票算不算虚开,需从行政法和刑法两个方面去理解。
一、从行政法的角度看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发票开票方在自己未发生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发票,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尽管已交纳了税金,还是应当认定为虚开发票。
相比刑法而言,行政法认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处罚较轻。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刑法的角度看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3.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
4.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以上规定的出处见以下文件: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二条。
2018年8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人民法院报 2018-12-05发布)。
增值税发票开票方在自己未发生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发票,并按开具的发票交纳了税金,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但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不构成虚开发票罪的理由是虽然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综上所述,增值税发票开票方在自己未发生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发票并按开具的发票交纳了税金的行为,根据行政法上或刑法上均可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但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因此,对这种行为应按行政法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是说交了税金就不是虚开,也不是说不交税金就一定是虚开。增值税讲的是四流一致。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需要我一致。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哈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你单位构不构成虚开发票,需要看业务实质是否真实发生。不过对于税务而言,你缴税了,一般就不会为难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标准是:没有真实业务发生而为他人或者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与业务不相符的发票,比如业务实际交易的是A货物,发票开的是B货物;本来发生业务一百万,发票却开具了二百万,都会认定为虚开发票。
所以,虚开发票的认定不是你是否上税,而是你是否真实发生交易。比如你采购了货物,别人也给你开具了货物进项发票,你把货物卖给了张三,张三没有跟你要发票,你又把发票卖给了李四,你也正常申报交税了,但是会认定你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局或者经侦部门一般通过双方的合同,资金走向,货物运输发票等方面调查是否发生真实交易,这样,有的虚开发票人员就会在开发票时候,让受票方按照发票金额把款转入开票单位账户,开票方扣除手续费后再转到受票方指定的个人账户。这样表面看上去好像发生了真实交易一样,但是经侦人员也不傻,通过银行流水轨迹,就会发现受票方打出的款项最后又溜回受票方,还是会认定你虚开发票。
综合上述,一定要记住,是否是真实业务,是否是与真实业务相符的发票。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你伪造的虚假交易,如果数额很小,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也许就不管你。如果数额较大,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经侦人员有办法查你,毕竟人家比你有经验。
虚开增值税发票与是否缴纳税款并无关联。虚开增值税发票认定的基础是否发生真实业务。如果发生了真实业务,未缴纳税款也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未发生真实业务,缴纳了税款也是虚开。在现实中,一些虚开发票团伙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监督,会采用部分月份及时缴纳税款的方式。但仍然逃脱不了虚开的嫌疑。目前认定虚开三种方式:
1.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
2.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3.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只要业务不真实就是虚开。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刑事案件,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界定的标准决定,不以欲盖弥彰的行为发生根本性改变。万分嫌弃之余,让我们一起揭开违法虚开的丑恶面纱。
一、违法虚开的目的为逐利
用“逐利”一词,笔者都感到万分羞耻!古人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工商界正常做生意,赚取合理合法的利润用逐利一词,惜用逐利一词更为贴切。
违法虚开“变现”的途径,主要通过“买卖发票”实现。然而,“买发票”的一方最终为“虚开”兜底,以及国家财政资金遭遇损失的现实,揭开了虚开发票罪恶、肮脏和贪婪的本性。
例如,一张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虚开发票的犯罪分子以低于13%(如7%)的“价格”向市场兜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高买低卖”。违法分子会不会这么“傻”?
如果犯罪分子真这么傻,左边要付出13%的代价,右边才收回7%,差异6%必然造成“亏损”。这是为什么呢?
二、违法犯罪分子穷其所有手段要将左边降为0
左边正常税率是13%,要将13%变成0,违法分子最直接的手段就是跑路。违法获利后就消失,“让你找不到我”!
高智商的犯罪影片,总是悬疑重重,剧情跌宕起伏,扣人心玄。如果将虚开发票当成“警匪片”,我想所有的观众都会觉得相当乏味。因为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不具备出众的智商,也没有任何值得称道的高超手段。
赤裸裸的肮脏交易,假装监管层不知,任性妄为。将“失控发票”寻找买家,由买家兜底且买家缴纳智商税,徒剩买家血腥悲惨的场面。更为可笑的是,虚开者吞噬买家的血肉尚来不及擦嘴,就仓皇而逃。法网恢恢,你能跑哪里去?
三、那么,为什么虚开者要“上税”?
如果将买发票的兜底者当成猪,那么猪的数量不够多、不足够肥,那么“上税”就是其犯罪进程的权宜之计。暂时先交小钱,等违法获利的绝对值足够大,大到可以铤而走险,“再跑不迟”。
当猪的数量有限,不正常“申报纳税”,就会将“开票”的壳毁掉,未来的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就不再能开具发票。因此违法分子硬着头皮也要将“税”上了,等违法获利的绝对值足够大,“跑路”才能达到其目的。
纳税人的申报期,目前主要有月报或者季报两种。申报期之后没有申报,违法行为就会败露。留给犯罪分子的时间最多不会超过3个月。1到3个月的时间,虚开的金额越大,违法获利也就越大。这就是犯罪分子坚持“缴税”的原因,是用少量货币换时间,用时间换空间。
四、“已完税”还算不算“虚开”?
整体来讲,“上税”、“缴税”、“完税”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违法所得,是犯罪行为的延伸,是掩盖其犯罪行为的又一骗局。虚开的犯罪事实成立,不会因为交钱就能赎罪。
根据最新的法律解释和业界的讨论,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不属于税法界定的纳税义务之一,也就不存在依法纳税的说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仅仅针对的是其违法行为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不属于纳税义务的范畴。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界定标准,属于公开的标准信息,本文不再赘述。虚开发票,属于“买卖”双发均为弱智的荒唐行为。在法律面前,“买卖”双方必然要为其智商缴纳智商税,犯罪分子必然面临法律的严惩!
好久没回答税务的问题了,再来凑个热闹。
楼主混淆了一个概念,交不交增值税和虚开发票完全是两码事。
前者叫做偷税漏税而行为,而虚开发票是手段,是为了偷税漏税才找出来的歪门邪道。
说到这事,倒想起来一个事。
有家上市公司被发现财务造假,但最后还从税务机关退回了税。
我一直很好奇这退的是什么税,大约不可能是增值税。
但是,既然虚增收入,那怎么确认的收入呢,是不是要开发票,那开发票算不算是虚开。难道刑法里的虚开发票,只管虚开发票是为了偷税漏税的,不管虚开是为了造假?
反正是始终没想通这中间的纠葛。
还有上次诺亚旗下歌斐资本的那事。最后好像也还没个定论,但想象一下,中间是什么事其实也很容易理解,京东的发票大概率不是假的,但是发票不能作为确认债权关系的凭证。这是不是也跟我们日常理解的不太一样,但却可能就是事实。
所以,这其实也是给财务人员一个提醒。真用发票去打债权关系的官司,很可能赢不了。
是不是虚开,跟交不交税没有关系。
相反,虚开发票的企业一定会按照既定的税负缴纳增值税,不然,税都不交了,不明摆着让税务局来查吗?
虽然法律上对虚开发票的行为从各个方面做了阐述,不管是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都是虚开的行为。但重点只有一个,就是开具和接受发票企业之间是否发生了真实的业务,发票开具的内容是否跟实际发生的交易一致,包括,开具发票的品名,类型,规格,数量,单价,购销双方等,如果有一项不符合,也存在虚开的嫌疑。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影响企业的增值税,还会导致企业虚增成本,企业所得税减少,更有甚者,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所以,国家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上升到犯罪的范畴。
照章纳税是企业的义务,不是到了万不得已的情况,企业不会拖欠税款,即便是交不上税款了,也有正当的理由,交了税金,却因为关联企业的发票出了问题,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也可能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是一条链,在这个链条上的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受到牵连。
所以,是不是虚开,跟交不交税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