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遭遇被提撤三了,有什么办法应对?
如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送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 据的通知》,建议尽快提交相应证据,具体操作建议如下:
一、 证据提交期限
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提供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
1、 不可抗力;
2、 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 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 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如贵司存在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可提供上述相关的材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证明材料、国家政策文件材料、破产清算停 止使用商标的文件材料等。
二、 证据提交要求
1、提交的应当是能证明该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
2、证据材料建议使用 U 盘、光盘等电子形式提交,提交纸质件的,建议控制在 50 页以内(可双面打印)。
3、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
4、准备好证据材料后,建议将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在证据目录对证据来源、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后盖章,注明提交日期,随后将通知及信封原 件连同证据材料一并寄送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三、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 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实践中,应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及对外合 作情况予以提交,具体证据收集环节属于非常具体与实务性的工作。
这些证据比如: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合同或协议;与合同或协议对应的发票或转账凭证;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的网站网页、宣传展示的图片(建议公证);在商品或产品说明书、包装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实物、图片、视频;使用该商标的其它对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