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矿泉水和恒大冰泉是一家吗?
我们看到“恒大冰泉”和“恒大矿泉”傻傻的分不清以为都是一家生产的,其实“恒大冰泉”和“恒大矿泉”是两家不同的公司生产推出的产品。
“恒大冰泉”是长白山深层矿泉水,是恒大矿泉水集团旗下品牌,总部位于深圳,均属于恒大农牧集团。恒大冰泉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作为恒大足球、恒大女排指定饮用水。
恒大冰泉水源地为吉林省长白山深层矿泉,与欧洲阿尔卑斯山、俄罗斯高加索山一并被公认为世界三大黄金水源地。2013年恒大冰泉正式进军高端矿泉水市场。
“恒大矿泉”属于江西恒大,全称是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工业设备防磨抗蚀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工程服务的企业。恒大系列产品:恒大矿泉、恒大山泉、恒大活泉等瓶装水及桶装水。目前恒大公司已获得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第32类商品上的第13623615号注册商标“恒大”授权使用许可权。
2013年11月,广州恒大地产集团推出“恒大冰泉”瓶装饮用水,发起强大广告攻势,一举成名;2014年10月14日,一家名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发布公告,称恒大集团旗下产品“恒大冰泉”商标对其构成侵权。
紧接着,恒大地产集团相关人士发出严正声明,称恒大冰泉商标完全合法,不存在任何商标侵权行为。自此,两家企业走上公堂,开始了“恒大”品牌之争。法庭内外,两个“恒大”的品牌之战硝烟未尽,消费市场,他们却被当成“相亲相爱”的一家人。
纯净水和矿泉水同属饮用水,均属于可以不经处理、直接供给人体饮用的水,其功能和用途都是为人体提供体内一切化学反应的媒介,提供各种营养素和物质运输的平台。纯净水和矿泉水的生产部门都是饮用水生产公司。
销售渠道均为各种类型的商店、超市。纯净水和矿泉水的消费对象都是对水质有一定要求的普通城镇和农村居民。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纯净水和矿泉水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都相同,属于类似商品。
??另外,根据现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矿泉水属于第32类项下第3202群组的商品,与恒大高新第6931816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多个商品属于相同群组的商品,特别是与第6931816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纯净水构成类似商品。
在“恒大冰泉”商标中,“冰泉”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其他特点,显著性非常弱,如啤酒、汽车等词,是公用词,不能注册成商标。而显著性较强的“恒大”则与恒大高新的注册商标“恒大”相同。从“恒大冰泉”与“恒大”的文字字形来看,均未做特殊处理,字形几近相同。从读音来看,除了“恒大冰泉”中多了“冰泉”一字的读音之外,与“恒大”再无区别。
“恒大冰泉”中“冰泉”只表明了矿泉水商品“冰”的特点,并无其他意义,而两个“恒大”的含义均相同。两个商标的构图及颜色均无显著差别。因此,“恒大冰泉”和“恒大”在字形、读音、含义以及构图和颜色上面均无较大差异,整体结构相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恒大冰泉”与“恒大”构成近似商标。
另外,根据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因此无论从“冰泉”表示了商品的特点的角度还是从“冰泉”显著性较弱的角度来看,“恒大冰泉”均已与在先注册商标“恒大”商标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