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驳回后多久可以提交复审?
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发明专利在申请时需要历经初步审查—公开—实质审查—授权/驳回/撤回(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等过程,题主的发明专利已经被驳回,那就已经经过了初审公布过程,这个时候如果还想撤回,那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文件仍然会处于公布状态,因为这时候已经属于公众可以随意获取获知的现有技术状态,只是会将申请人的撤回声明公告出来,表明对于该项技术方案申请人不再申请。
这其中牵扯到一个专利制度的设立宗旨,专利制度在设立之初是皇家授予的一种私有权利,通过向皇室缴纳一定的保护费用来获得授予的一定时期内的垄断经营权,在经过四百多年的演化变更之后,现代专利制度是建立在国家信用之上,通过向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交纳一定费用之后,获得的一种私有权利。虽然各国专利法和专利制度略有差异,但其总体原则都是:以公开换保护;以及保护和鼓励创新。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私有独占权,如果仅仅是只是出于保护的目的授予这项权利,那对于权利所有人来说当然是极大的好事,因此,出于平衡专利权人利益和技术发展的需要,专利在申请阶段及结案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只有被授权才会被公开,其他阶段都只有该案审查员能够看到)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技术方案,以保障公众获知新技术的权利。但是专利申请也不用担心在这一阶段自己的技术被剽窃抄袭,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一条就是对申请人在申请公布阶段被侵权的保护。国外的大公司对于该款条例应用得非常娴熟,他们往往都希望尽可能能延缓其最终被确权的时间,以便尽可能的养更多的鱼更大的鱼,然后一并收网。
所以,就当是为四有建设做贡献了吧,谁让咱们都曾经是少先队员乃至共青团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