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
为加强近现代文物的征集工作,特提出以下征集范围:
一、 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
1、 近代中国(1840年-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之前)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和爱国志士的有关文物。
2、 现代中国(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1949年9月30日)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英烈和爱国志士的有关文物。
3、 当代中国(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英烈和爱国志士的有关文物。
重点征集:
-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重大历史事件、重要领袖人物、著名革命烈士的有关文物。
- -近代以来中国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著名爱国侨领、社会知名人士的有关文物。
- -近代以来中国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革命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企业家等和其他社会名流的有关文物。
-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以及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友人的有关文物。
二、 反映中国近现代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宗教等方面发展的文物。
1、 有关政权建设、政治制度、政策法令等的文物。
2、 有关经济建设、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生产技术、生产工具、重要产品等的文物。重点征集工业、农业、商品、财税、交通、海关、邮电、能源、金融(货币)等领域的代表性文物。
3、 有关国防建设、军队建制武器装备等的文物。
4、 有关科技体制、科技设备、科技发明、科技成果等的文物。
5、 有关教育制度、教育发展、重大活动和重要成果等的文物。
6、 有关文化(含艺术、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重大活动和重要成果的文物/
7、 有关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重大活动和重要成果等的文物。
8、 有关宗教工作、宗教组织、宗教政策等的文物。
三、 反映中国近现代各民族的社会发展及民族关系、民族团结、民族自治、维护祖国统一等方面的文物。
四、 反映中国近现代各民族的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文物。
1、 各民族有代表性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和有关宗教信仰的典型物品。
2、 各民族有代表性的年画、剪纸、风筝、皮影,雕刻、漆器。
附件二: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近现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近现代文物藏品是指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1840年以来的文物,按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区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类博物馆、近现代历史类博物馆、纪念馆、名人故居陈列馆(室)的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其他级别的近现代文物藏品可比照本标准确定等级。
第三条 一级文物必须是经过科学考证,确为原件、源流具有确凿依据且数量仅有或稀有的珍贵文物,并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条件:
(一) 对反映全国性重大历史事件、人物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
(二) 对反映地方性重大历史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
(三) 某一领域中的重大发明、发现,具有开创性、代表性或里程碑意义的;
(四) 文物反映的物主明确并拥有很高知名度,且能反映物主主要业绩的;
(五) 有确切、生动的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
(六) 载有时代特征或特殊意义的铭文、注记或图案标志的。
第四条 近现代文物种类繁多,依其形式,用途和意义,可分为文献,手稿,书刊传单,勋章徽章证件,旗帜,印信图章,武器装备(含各种军用物品),反映社会发展的文物,反映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关系的文物,反映对外关系的文物,音像制品,名人遗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货币、邮票等实用艺术类物品,实用器材,杂项等十六类。各类一级文物的定级壁画、蜡染、服饰、头饰、刺绣、地毯等民间艺术品、工艺品。
五、 映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抗剥削压迫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文物。
六、 反映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文物。
七、 反映近代以来中外关系、友好往来和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宗教等方面相互交流的文物。
1、 中国参与创建联合国和参与联合国活动,以及参与其他国际组织、各种国际会议的有关文物。
2、 中国与世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有关文物。
3、 中国对外交往、与其他国家合作交流的有关文物。
4、 中国参与各类国际竞赛、评比活动并获奖的有关文物。
5、 中国政府、政党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府、政党及其领导人友好交往,中国民间团体、知名人士与国际友好团体、友好人士交往的有关文物。标准,按不同种类分别确定。
第五条 文献:各种重要会议之决议、决定、宣言,各种机关(党派、政府、军队、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文书、布告、电报、报告、指示、通知、总结等原始正式文件,凡数量稀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1840年以来全国性党、政、军机构(包括太平天国、同盟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各民主党派等)成力后第一次印发的文告、宣言;
(二)1949年以前有影响的地方性党、政、军机关(包括各省、市军政府、都督府、苏维埃政府等)成立后第一次印发的文书、文告;
(三)1949年以前全国和省级以上群众团体(工会、农会、青年团等)第一次代表大会印发的重要文件;
(四)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的重要决议、决定、宣言等;
(五)国家首次颁布并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等;
(六)反映重大事件且有特殊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文件;
(七)虽非第一次,但有重要内容,并盖有发文机关印信关防和发文者印章的,有张贴和使用痕迹的布告、文件;
(八)确知元件已无存,最早的翻印件并有特殊情节,现存数量为仅有或极其稀少的重要文献;
(九)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文献。
第六条 手稿:全国性领袖人物、著名军政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人物、著名作家及各界公认的著名人物等亲笔起草的文件、电报、作品、信涵、题词等的原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 著名人物为重要会议、重要事件起草的文件、电报、文告原稿;
(二) 著名人物为报刊所写的有广泛影响的新闻、社论、评论原稿;
(三) 著名人物作有重要批语或重要修改并保留手迹的文稿;
(四) 著名人物的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