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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办法?

139****4972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提问时间:2022-06-01 08: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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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海龙
闫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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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高校:

  为了依法规范民办高等学校法人财产管理,维护国家、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发[2007]3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民政厅研究,制订了《江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教育部的规定,我省民办高校法人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工作,在2008年2月10日前完成。请各校在接受2006年审计基础上,从2007年5月开始,抓紧对存在的财务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整改,为法人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创造良好条件。省教育厅于2007年6月举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培训班,启动民办高校法人资产足额、如期过户到学校名下工作,并纳入2007年依法办学情况年度检查重要考核指标。凡未如期完成法人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的,按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江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管理办法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江 西 省 审 计 厅 江 西 省 民 政 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江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原则,维护国家、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一)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二)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三)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民办高校法人财产的构成

  民办高校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办高校法人财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国家的直接或间接支持、社会捐赠、学生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方面。

  民办高校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一)举办者对民办高校投入资产包括:

  1、货币资金投入。举办者对民办高校投入货币资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到民办高校的账户上。

  2、实物投入。举办者可以以固定资产、材料及其他实物投入到民办高校。

  举办者将办学前自有的固定资产投入到民办高校必须按历史成本扣除折旧后投入;若需评估,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举办者在办学期间投入民办高校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成本扣除折旧后作为投入。

  3、土地使用权的投入。举办者将自有的土地使用权投入到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国家无形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举办者将办学前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投入到民办高校,必须按历史成本或按教育  用地评估价作投入,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举办者在办学期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入到民办高校必须按成本价作投入。

  4、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再投入。举办者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可再投入民办高校。

  5、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符合国家财会制度规定的标准和上限要求,并合规、真实。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二)民办高校接受国家的直接或间接支持投入的资产包括:

  1、货币资金投入。国家对民办高校投入的货币资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到民办高校的账户上。

  2、国家用实物对民办高校投入。

  3、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到民办高校。

  4、国家对民办高校给予的优惠减免税费。

  5、国家投入的无形资产。

  (三)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包括:

  1、民办高校接受的货币资金捐赠,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到民办高校的账户上。

  2、民办高校接受的实物。

  3、民办高校接受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无形资产。

  (四)民办高校校产的增值部分:

  1、民办高校的办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按照有关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学生奖学金等必需费用。如要求合理回报的,扣除举办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理回报后的余额。

  2、按照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发展基金。

  第四条 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界定

  民办高校存续期间,对其所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民办高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一)举办者对民办高校投入的资产,其资产所有权属于举办者所有。但在民办高校存续期间,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享有使用权。

  (二)国家对民办高校直接或间接支持投入的资产,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在民办高校存续期间,民办高校对国家投入的资产享有使用权。

  (三)民办高校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民办高校校产的增值部分其产权归民办高校所有,民办高校对校产的增值部分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民办高校法人财产认定和过户

  (一)举办者对民办高校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举办者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民办高校,必须通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二)举办者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在1年内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到民办高校名下。

  本办法下发前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未过户到民办高校名下的,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理。

2022-06-01 09: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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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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