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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136****5640
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解读
提问时间:2022-06-05 03: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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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2个
熊青青
熊青青
从业10年
商标异议注册商标商标维权服务
所在地区:丽江市
咨询解答: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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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就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多次发文提出要求,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呼声不断增大。2019年12月,住建部要求各地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同时,国家正在修订《招标投标法》,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2020年7月,省住建厅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评定分离”细则,推动“评定分离”试行试点。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招投标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推广“评定分离”制度规则,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其它城市立法经验,制定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工程评定分离办法》)。


二、主要内容


《工程评定分离办法》共有6章43条,从总则、招标程序、开标评标程序、定标中标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六方面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了全面改革和规定。


其中,“总则”章节明确了改革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招标程序”章节明确了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资格审查条件设置等;“开标评标程序”章节明确了开标程序、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成规则、评标结果公示和异议处理规则等;“定标中标程序”章节明确了定标办法、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组成规则、中标候选人确定规则、定标结果公示和异议处理规则、中标通知书以及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要求等;“监督管理”章节明确了招标人履职要求、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要求、系统异常的处理规则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等;“附则”章节对实施时间等其他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推广使用评定分离方法。明确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自主选择评定分离法,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选用评定分离方法。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应当使用评定分离方法;非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在招

2022-06-05 05:28:37
罗杰
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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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三亚市
咨询解答: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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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效果和工程质量水平,落实佛山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选用评定分离方法。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应当使用评定分离方法;非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选择使用评定分离方法。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招标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编制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


(二)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


(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五)按照规定收取、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确认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及履行合同;


(八)处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


(九)按照规定暂停和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分拆、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鼓励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在本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主体信息数据的登记和维护。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六条 招标事项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可以一并申请审批、核准。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招标事项。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后续程序。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资格审查的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招标人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资质要求不得高于项目所需要的最低要求;


(二)总承包招标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标项目要求同时具备两项及以上资质的,招标人可以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招标人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招标人可以参考选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因素:


(一)财务状况:投标人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


(二)类似项目业绩:对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一般可以分别设置1项;量化指标一般不超过2个,不超过招标项目造价、高度、面积、跨度等工程规模量化指标的80%;对业绩的考察时间一般不超过最近3年,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工程可以放宽至5年;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以适当延长业绩考察时间。


(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配备人员的专业、数量、技术职称、岗位资格等方面满足招标项目最低要求。施工类招标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应当根据其建设工程类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确认。


(四)施工机械设备能力:投标人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应当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的最低需要。


(五)信用状况。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对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应当提出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招标人应当坚持择优原则选用优势产品目录、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绿色建材目录内的优质企业及其产品,不得在形式上和实际上将符合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目录内企业及其产品排斥在本市招标项目之外。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且应当接受投标人采用现金或者投标保函等方式提交。投标人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以投标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函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等出具。


投标人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统一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人以投标保函方式提交的,由招标人负责接收、保管和退还。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也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保证金,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或者履约保函等方式提交,鼓励采用履约保函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

2022-06-05 04: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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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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