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
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
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1、定义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
程序法
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
的案件在审理过程
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因而用裁定
的方式拒绝原告诉权的法定程序。例:甲因与乙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向乙送达应诉通知书,发现乙于甲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此时,被告乙的主体资格消灭,本案在起诉时无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但由于本案已经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提交的,法院应当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2、法律特征
(1)解决问题性质:程序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
(2)使用诉讼阶段:立案后,审理前
(3)原告对该纠纷的权利:可以再起诉
(4)裁判文书形式:裁定
(5)原告对该裁定的权利:可以上诉(上诉期10日)、可以申请再审
(6)法律后果: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7)费用:裁定驳回起诉不用缴纳诉讼费用(没有经过审理程序)
3、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12条、216条的相关规定,适用范围有以下几种:
(1)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现在想要解除租赁合同,乙的姐姐丙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法院查明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没有明确的被告。这里“明确”一般是形式审查,并不涉及到对方是否是该案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或义务的主体。
(3)没有具体的诉求、事实、理由。只要是有一定具体的事实即可,至于是真实还是虚假,不作审查。
(4)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因为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都属于受理范围。如,劳动争议的案件,法院不应该直接受理,应该先经过劳动仲裁,如果受理了,只能驳回。
(5)一事不再理原则。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去申诉,再次起诉的,要驳回。
(6)其他,这里作为一个兜底的条款,在《婚姻法》《行政诉讼法》里有相关的规定。
参考来源:
姚向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11月
王爱农:驳回起诉问题研究,来源学位论文网,2006年4月
黄学忠:
论驳回起诉的司法规制与立法重构
,载《重庆行政》,2009年10月@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