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代收公共用电合理吗?这个不是应该包括在物业费里的吗?
很高兴与大家交流。
对于物业公司代收公共用电合理吗,这个不应该包括在物业费中的问题,我们一块讨论:
一是我忘记了谁说的一句名言:世上存在的事情,都有它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公共电费单收,多发生在老旧小区和开发比较早的住宅小区。由于早期开发的小区大部分比较小,小区内路短灯少,也消耗不了多少电能,也沒引起小区管理服务者、业主的特别注意。但随着小区住宅开发档次越来越高,城市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共耗电也随之升高。如监控耗能,消防控制耗电,路灯多而亮,智能道闸,小区高层建筑亮化工程,景观亮化等。这些项目有的是政府要求必须做的,有的是直接业主需要的,当然费用都会有小区全体业主承担。对于谁收费问题,电力公司不会挨门挨户来找业主收电费,他们只知道用电交钱。自然是谁管理服务小区谁负责收公摊电费,如果公共用电是单列电表的话,不交钱会自动断电,整个小区的消防、监控、智能系统、照明都会因停电而瘫痪。
二是应该包括在物业费中的问题,由于公摊电费法律法规沒有有章可依,早期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都是与物业费分开单收。但随着业主对公摊电费的关注、投诉增加,部分省市、包括深圳特区,在已修改的地方新物业管理条例中,己将公摊电费纳入物业费之中。但将公摊电费纳入物业费中也有不同意见,其中之一是对业主不利,如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一旦被物业公司起诉并胜诉,公摊电费自然随物业费产生违约金了。加重了业主的负担,也有其不合理性。
网络讨论,仅供参考。
总的来说公共区域的费用支出,都是由业主承担的,如果物业也将这部分开支纳入物业费内征收了,物业不可能也没这个胆再次收缴,所以,物业明白张胆的收取肯定是合理的。
普通商品房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照明,电梯,水泵,等其它用电,均属于物业费列支科目。经济适用房、回迁房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按照分摊原则,代收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