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三证是:《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障药品安全,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修改后全文重新公布。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对药品流通环节中药品经营企业如何执行药品追溯制度提出了操作性要求。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疫苗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修改为疫苗配送企业的要求。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将首营企业需要查验的证件合并规定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所指的“三证”是《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有了这“三证”才能保证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如果是保健食品,还要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药品三证是:《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
5、开办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所属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GSP认证的要求: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凡通过本次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将在3~5年时间内进行GSP认证,未能取得GSP认证的企业,在下一轮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时将取消其经营药品的资格。
因此,推行GSP对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药品经营秩序混乱的现状,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药品经营行业的经济结构调整将发挥重要作用。
1、药品经营类三证(含药品商业批发与零售类公司及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
2、药品生产类(药品生产厂家): 老三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新三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GMP认证证书》(俗称“两证一照")
3、农药"三证”: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农药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