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茅台”被查处
2018年1月18日,格尔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依法查处了格尔木市管道输油处生活南区“油龙超市”销售涉嫌侵权53度五星贵州“茅台”牌白酒案,共计查获“茅台”牌白酒168瓶,案值13.2万元。经查,油龙超市当事人王某于2007年12月12日从赵某(已逃逸)手中以每瓶550元的价格一次性购进了53度五星贵州“茅台”牌白酒240瓶,其中,72瓶白酒因包装损坏已自用,剩余168瓶白酒存放在油龙超市库房内准备销售时,被依法查获。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查扣涉嫌侵权白酒鉴定,认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四川自贸区法院介绍,2017年12月,成都男子帅某成立“高新区狼群小龙坎老火锅店”,该火锅店店招为“兄弟小龙坎”,玻璃窗广告、迎宾台、火锅盆歪脖、油料罐等位置均有横排或竖排的“小龙坎”字样。
然而,“小龍坎”为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四川某投资公司为该文字商标的专有权人。该公司认为帅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里擅自使用了与“小龍坎”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构成侵权,将帅某诉至法院。
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认为,高新区狼群小龙坎老火锅店主要经营火锅餐饮服务,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餐厅、餐馆属于相同服务类别,且该火锅店在经营中确实使用了“小龙坎”字样。“小龙坎”从读音、字数、含义均与注册商标“小龍坎”一致,消费者很难通过“龙”的繁简体差异进行区分,所以“小龙坎”与“小龍坎”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小龙坎火锅店经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其他火锅店使用“小龙坎”标识容易让消费者混淆误认。
因此,高新区狼群小龙坎老火锅店未经许可在店里使用“小龙坎”文字标识,属于侵犯“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侵权。因起诉时该店铺已经停止经营,法院酌情判决帅某赔偿损失7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分故意或无意侵权等情况。一种是明知是别人知名商标品牌商品,为了牟取暴利,故意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一经查获,必须给予行政处罚,如达到追刑责标准,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罚;二是加盟别人的商标品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经过别人授权许可的,在授权期限内使用是合法的,如第二年不愿缴加盟费了,而商标还在继续使用,这就违法了,如商标所有权人举报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也会处理,一般会查令撤除有关商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