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高级讲师认定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体现较高水平的专业的论文和著作;学术水平较高,有开展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能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干部培训教育特点进行教学,教学成果突出;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县级党校、行政学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申报材料造假等严重违纪行为,从被查证属实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违反党纪政纪,受到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到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到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含参公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均授课时数达到本单位教员的年均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在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中达中上水平以上。
二、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累计1年以上 ,并取得较好成绩。
三、除计算机、英语等技术性较强的学科外,开设3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主体班次专题课(其中须作为主讲人开设2个以上不同内容主体班次专题课),并提供经教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题课讲课提纲作为证明材料。专职教师还须开设1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主体班专题教学观摩课或公开示范课。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任现职以来有过3期以上主体班次学员管理工作经历(包括理论辅导员、组织员或班主任等);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有过1学期以上扶贫、跟班、挂职、支教等工作经历。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1次以上(限前二名)。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县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向学校提交社会调查报告1篇(独立完成,5000字以上,并须提供学校立项批文、计划任务或合同)以上;或提供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重大决策咨询、论证成果1篇(项)以上;或取得县级以上理论宣传成果1篇(项)以上。
三、获得市级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主持或独立完成),或全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重大决策咨询、论证成果,共4篇(项)以上,其中须至少2篇为论文。
二、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同时具备: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重大决策咨询、论证成果,1篇(项)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限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一名,三等奖限主持或独立完成)。
二、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得全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限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一名,三等奖限主持或独立完成;全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限主持或独立完成)。
(二)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国家级限前四名;省部级限前二名,市级限前一名;县级限主持或独立完成)。
(三)提供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重大决策咨询、论证成果1项以上。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广西党校系统高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主体班次指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调训的干部培训班次。
(二)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三)国外权威刊物:指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提供收录证明。
(四)国家报刊:指国家A类报刊和国家B类报刊。
国家A类报刊暂定:《人民日报》(包括华南版)、《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瞭望》、《求是》、《中共中央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