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根据客户需要与制定,站在客户的角度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及债务重组、财务管理、发展战略等活动提供的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所提供的大的顾问项目有:投资顾问、融资顾问、资本运作顾问、资产管理与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与发展战略顾问、企业常年财务顾问、政府财务顾问等职能。金融、财经专业毕业,三年以上企业财务管理岗位工作经验,熟悉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拥有广泛而固定的企业融资渠道,熟悉国家财经、税务、审计等经济法规及国家宏观政策,在企业融资、成本控制、税务及审计方面有实际运作能力,对资金的预算、监控、安全及调度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财务顾问的具体工作财务顾问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尽职调研,撰写甲方的股改可行性报告;
2、拟订甲方股权结构及股份公司设立方案;
3、拟订甲方财务调整方案;
4、协助选择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完成符合要求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方面报告;
5、协助选择保荐人(辅导券商),提供上市前财务顾问服务。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1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二)至(四)项及第(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一)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二)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三)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第十条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四)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七)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请参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