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送股或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在收到分红时,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点大家都很明白,在这就不详细说了! 送股和转增股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呢?相信这点大家都很疑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可能看完了上述规定,读者还是不明白:我没拿到现钱,为什么要征我的个人所得税?对此笔者是这么理解的,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送股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股。 四.股息红利如何计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即20%x25%=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即20%x25%=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通过上述操作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持股时间不足一年,对截止股权登记日未转让的,股民会被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一年在出售的话,则无需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