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请内行人士解答?
1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如果两部分都要征收的话,那其他国家也征收他的税款,不就重复征税了么?
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会存在其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缴税的实际情况。
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应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我国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采取了分不同情况从应征税额中予以扣除的做法。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某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
该纳税人已经分别按照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
其抵免计算方法如下:
(1)在A国所得缴纳税教的抵免
在A国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1240(元)
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抵免限额,因此,可以全额抵免,并需要在中国补缴税款90元(1240—1150)。
(2)在B国所得缴纳税教的抵免
在B国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200(元)
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免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以内抵免200元,不用补缴税款。
(3)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免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2006年度的中国境外所得应当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90元,
B国缴纳税款未抵免完的50元,可以在以后5年以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税收抵免限额有余额时补扣。